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平巷人車運行規定
摘要:人車司機、跟車工必須接受工種培訓 懸掛平巷人車乘候車制度及列車行車時刻表。人車行駛速度不得大于4米/秒,嚴禁超速運行。行駛人車的軌道必須達到優良品。
1、人車司機、跟車工必須接受工種培訓,經考試合格發給合格證,才能獨立從事本職工作,并持證上崗。 2、用人車運送人員時,應嚴格遵守《煤礦安全規程》第359條之規定,人車行駛速度不得大于4米/秒,嚴禁超速運行。 3、人員上、下車區段(乘人車場)必須設置停車線,并懸掛平巷人車乘候車制度及列車行車時刻表。 4、行駛人車的軌道必須達到優良品。 5、司機開車前,必須用載波電話與調度室聯系,征得同意后方可開車,嚴禁私自發車。 6、嚴格按照人車時間表發、返車。 7、司機、跟車工要嚴格按操作規程操作,遇有以下情況時必須立即停車: (1)運行前方發現障礙物或有人作業施工。 (2)電機車制勸不靈活可靠,加速不平穩。 (3)通訊信號不通,不清晰。 (4)道岔閉合不好。 (5)掉道或其它緊急情況。 8、所有乘車人員必須嚴格遵守《煤礦安全規程》第360條之規定。 【打印本頁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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